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國家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原則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長遠生活有保證。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築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還要結合政府的安置方式來區別計算。
按照產權置換的,應該給予合理面積和裝修費補償、搬遷費補助、過渡費;按照劃地重建的,應該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本地修建原有規模房屋所需要的費用)、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按照純貨幣補償的,應該給予附近城鎮的商品房均價的補償。
如果覺得徵收方補償不公開,不透明,不合理,可以通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檢視徵收方的徵地檔案,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二、有國家土地使用證動遷怎麼補償
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進行補償,如果有果園的,按照當地標準補償。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