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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國道徵地補償部門是誰?

補償標準 閱讀(1.58W)

一、管國道徵地補償部門是誰?

管國道徵地補償部門是誰?

管國道徵地補償部門是當地的政府。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專案,按照法定程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現行法律規定,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然而在現實中,時常出現招拍掛交易後的土地出讓金,遠遠高於徵地補償款的情況,也正是巨大的價差,導致了徵地矛盾的頻發。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

現行法律規定,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然而在現實中,時常出現招拍掛交易後的土地出讓金,遠遠高於徵地補償款的情況,也正是巨大的價差,導致了徵地矛盾的頻發。

二、土地管理規定是什麼?

其中涉及到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的修訂。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但是,一旦徵收,招拍掛交易後的土地出讓金遠遠高於徵地補償款。正是因為巨大的價差,才導致了徵地矛盾的頻發。

現實生活當中,集體土地如果被徵收的話,那麼主要就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的程式將農村及企業所擁有的土地徵收為國有的一種具體行為,當然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是需要進行補償的,具體補償應當是由當地政府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