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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徵地補償不合理將再審說明了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2.1W)

一、最高法政府徵地補償不合理將再審說明了什麼?

最高法政府徵地補償不合理將再審說明了什麼?

《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提出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對於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將及時審查,認真甄別。對經審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糾正並賠償當事人損失。

《實施意見》提出依法妥善處理與政府行為有關的產權申訴案件。對於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產紛爭。

對於因產權申訴案件引發的國家賠償,《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應當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符合賠償條件的應當依法賠償。堅持法定賠償原則,加大賠償決定執行力度。

二、再審程式如何啟動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因此,當事人對審判不服的,可以向上述的機構提出申訴,由這些機構提起再審程式。上述司法機關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後,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的結果認為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申訴被駁回以後,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

最高法政府徵地補償不合理將再審是國家對於錯審的一種補救,和對相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一種警示,並且會按照補償不合理的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可以說是一種大利的革新創舉。按照流程公平審理案件,是政府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歡迎大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