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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

補償標準 閱讀(2.06W)

第一章 總則

馬鞍山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一條

為了搞好城市改造和建設,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等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時,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被拆遷單位和拆遷戶在房屋被批准拆遷後,應當識大體、顧大局,服從城市建設需要,自覺配合用地單位按期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負責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辦理拆遷審批手續,處理拆遷糾紛。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的主管部門。

第七條

用地單位拆遷房屋,須提交市計委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基建(開發)計劃、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規劃拆遷範圍圖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用地許可證,經市拆遷辦核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市拆遷辦應釋出拆遷公告,同時通知拆遷範圍所在地的公安、工商部門。公安、工商部門應分別停止辦理拆遷範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和營業執照的發放。

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不得擴建、出租、調整或改變用途。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一條

拆遷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及企事業單位的公有住宅,由用地單位按原房使用面積以“拆一還一”的原則歸還產權。不宜歸還產權的,按《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以下簡稱重置價格標準(附後,略))的規定予以折舊徵購。

拆遷戶的住房安置,原則上按現行政策規定的職工住房標準進行安置。對常住人口較少,原住房面積較大的拆遷戶,在安置住房時可以減少安置面積;對原住房面積低於一般住房標準的拆遷戶,即兩口人以下少於使用面積28平方米、三至四口人少於使用面積37平方米、五口人以上少於使用面積46平方米,在安置住房時可以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建築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由拆遷戶所屬單位按《重置價格標準》付款;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拆遷戶所屬單位按商品房價付款。增加安置面積的產權,歸原房單位所有。

第十二條

拆遷私有房屋,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私房所有人不要用地單位安置住房的,用地單位按《重置價格標準》相應價格的1.4倍折舊徵購;要用地單位安置住房的,安置面積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一般住房標準辦理。安置房屋的產權歸用地單位所有。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地單位又有可能,可易地互換房屋產權,並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補償差價。

以上內容為大家介紹了馬鞍山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該拆遷補償標準不僅旨在解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問題,對拆遷戶由於拆遷導致的失業等問題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可以說國家希望盡最大的可能讓拆遷戶可以回到原來的生活中,不會因為拆遷而對自己後續的生活產生什麼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