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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財產保全後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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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全後不能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財產的,應當採用凍結、查封、扣押的方式,因此,車輛被保全後不能再使用。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車輛財產保全後能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