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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1)其債權須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和登記;(3)經審查,人民法院已確認其債權人資格。法院應當在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完成債權人資格的審查工作,因為此時債權申報的期限已經屆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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