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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債務律師解答 閱讀(3.05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裡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婚後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