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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特徵是:一、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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