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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簽字擔保有效嗎?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1.19W)
配偶不簽字擔保有效嗎?
律師解析:配偶不簽字擔保有效。進行擔保時,如果配偶不簽字,而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算一方個人擔保,配偶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擔保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擔保人應當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在貸款所在地有居住場所。
3、擔保人應當擁有良好的徵信記錄。
4、擔保人應當具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5、機關法人不得為擔保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6、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
7、其他應該具備的條件。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