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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品買賣合同定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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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1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工業品買賣合同定金標準

《擔保法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1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故工業品買賣合同定金標準為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