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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關門欠錢不還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1.28W)

店鋪欠錢不還應該以真實的證據為依據,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解決。有關民間的債務糾紛問題,不能只是投訴就解決,而是要依法起訴處理。債權人要先寫好《起訴書》,內容應該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資訊,店鋪欠款不還的主要事實,訴訟的請求事項比如要求法院判決店鋪儘快歸還欠款並負責本案的訴訟費,最後附上對方欠款不還的具體證據和原告的身份證影印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等待法院的受理和開庭判決。

店家關門欠錢不還怎麼辦

對於欠錢不還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影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書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理,符合法律規定符合要求應該立案進行辦理。辦理時,一般案件應該在立案6個月內審理結束,案件情況複雜的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延長審理和判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