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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轉移的條件包括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72W)

一、合同債務轉移的條件都有哪些

合同債務轉移的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債務承擔理論和《民法典》關於債務承擔的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本來無效或者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

2、被轉移承擔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從性質上判斷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例如演出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演員的演出,一般不能讓他人代替;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專門作了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債務能否得到履行,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及信譽有關。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一般須簽訂債務承擔協議。

二、債務承擔有什麼法律後果

在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債務承擔後,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見下: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對於上述內容,值得您重視的是,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會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