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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債務債權 閱讀(2.11W)

一、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債權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擔保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係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並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法律調整。

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都是主債務債權合同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導致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原因也很多,類似於沒有履行借款義務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跟他人借錢的,這樣的債權合同都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