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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未約定違約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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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條款,若合同向對方違約,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主張違約金。

借款合同糾紛未約定違約金怎麼辦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

比如,對於金錢給付糾紛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違法佔用後,債權人(守約方)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守約方)因需要使用該筆資金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的利息(相當於損失)。

綜合上面的說明,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條款,若合同向對方違約了的,也可以根據《民法典》上的相關條款主張違約金。但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是要將違約責任或者是違約金約定清楚,這樣才能在出現違約事由時,及時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