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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債權債務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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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清算原因

清算債權債務規定有哪些?

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決議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

(4)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如: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事違法活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逾期未完成汙染治理任務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辦、關閉、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

3、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產而解散。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二、公司的清算程式:

1、成立清算組。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5、制定清算方案。

6、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辦理登出登記。

三、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原則是什麼?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由上可知,清算組需要通過書面通知或者公告的形式告知債權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債權。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就需要股東來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清算的流程手續、清算後的債務承擔都是需要去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