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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質押權人有權將質押物轉讓嗎

債務債權 閱讀(2.02W)

一、按規定質押權人有權將質押物轉讓嗎

按規定質押權人有權將質押物轉讓嗎

不能自己直接處置,只能通過法院判決後走司法拍賣的程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在質權存專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質權人無權在質押期間處分質押物,質押期滿後,債務人屬沒有履行債務的,質權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以所得款項彌補損失。

質權人不能在不與出質人溝通的情況下處置質物財產,而且質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

1、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質押股權價值減少的影響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資訊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訊息。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質權人質押物品登記以後,質權人是不能夠擅自去進行物品的轉讓的。但是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通過協商一致可以轉讓的話,那麼這個時候才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