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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欠條與借條什麼區別?

債務債權 閱讀(6.03K)

1、代表的法律關係不同。

對於欠條與借條什麼區別?

欠條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結算,能表示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非一定是借貸關係,說明在出具欠條之前或者之時,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借條實際上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或者說是一種簡化了的借款合同,說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借貸關係,產生的是借貸之債。

2、使用的情形不同。

“欠條”是在雙方有業務往來,但是相關賬款尚未結清,在結算的時候,應付款一方嚮應收款一方開具的書面憑證。而“借條”則一般用在向自然人或者企業借款的情況。

3、產生的原因不同。

欠條可以是借貸之債產生的,也可以是侵權之債亦或是合同之債。而借條一般是借貸之債產生的。

4、舉證責任不同。

持有欠條方向法院起訴的話,舉證責任要大於持有借條方的舉證責任。欠條持有人先要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若對方認可或者不否認,那麼此欠條的證明力即可。如果對方否認欠條形成的事實,那麼原告還需進一步提供證據證實自己所陳述的欠條形成的事實。但是借條持有人起訴的話,無需這樣,無論對方認不認可,其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條形成的事實即可。

5、訴訟時效不同。

對 於沒有約定償還期限的欠條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均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均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日再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將自再次主張權利之日重新起算。但是未約定償還期限的欠條最長訴訟時效不過三年,即如果在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都未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超過兩年即喪失勝訴權。而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具借條的二十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超過二十年的,則喪失勝訴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欠條和借條兩者都是屬於債權債務關係最重要的賃證,但對於這兩者都是出現在不同的情形上面,不僅存在的舉證責任不同、以及還有時效不同、而且對於產生的原因也是不同的;但不管是哪一種對於債務人都需要按規定的時間還清完所有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