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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 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3.02W)
抵押人 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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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能否私自處理抵押物


不經過債權人同意私自賣出抵押物,有詐騙嫌疑,是否屬於犯罪,視抵押物價值、案件情節、後果等情況確定。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在民事責任方面,不經過債權人同意私自賣出抵押物,其行為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5條第1款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權人能偷偷過戶債務人房產嗎?我們可以從上文看出,如果承擔債務的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那麼債務人可以選擇用抵押物償還債務的方式償還債務,但是如果要簽訂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就需要經過合法機關的審查才能通過,再抵押期間,承擔債務的人不可以自己處理抵押物,否則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