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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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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給錢怎麼辦?

財產定損結果出來後,如果對方遲遲不進行賠償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定損的程式是怎樣的?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稽核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准可延期7天。

3、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三、車輛定損標準是什麼

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定損已成為慣例,在保險公司眼裡,由他們定損也是天經地義。他定的標準你不同意他就不理賠。同一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定損結果不一樣,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定損員定損結果也不一樣,他們大都靠眼睛估計後定出車損的價格,缺乏權威與標準。

其實,保險公司沒有這個定損的法律資格。第一,因為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所謂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為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第二,肇事司機作為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存在著密切的利益關係,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係。第三,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怎樣給車定損呢?除了事故雙方認可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以外,一是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為準,二是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為準。

我們國家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的一系列賠償金問題,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解決的,當然公安交警部門也會從中做出協調,能夠調解的情況之下就予以調解,如果實在不能夠調解的話,對方不願意賠錢可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