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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網貸可以申請延後歸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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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網貸可以申請延後歸還嗎?

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網貸可以申請延後歸還嗎?

疫情期間的網貸是可以申請延後進行處理的;

疫情期間各地的銀行都出臺了相關優惠政策,如:允許延期還貸、不計入徵信

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二、疫情期間申請延期還款需要哪些材料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期間申請延期還款的,申請人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延期還款申請書、延期還款型別等。

三、因為疫情無法還款會被銀行起訴嗎?

2月1日14時,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外匯局等五部委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援。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充套件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四、借款企業能否要求減免疫情期間利息或延期還款?

借款企業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主張“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要求減免疫情期間利息或延期還款。

2020年1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該通知規定“五、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援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明確提出各地方銀行、保險機構應大力扶持因疫情受困企業生產、經營。據此,部分借款企業提出“能否免於支付疫情期間借款利息”以及“疫情期間能否遲延還款”的問題。

針對該類問題,我團隊律師結合檢索資訊分析如下:借款企業不得依據10號文要求減免疫情期間利息或延期還款。一方面,10號文並沒有直接關於減免疫情期間利息或延期還款的規定。另一方面,10號文性質僅為政策性規範性檔案,只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具體政策制定產生一定指導作用,並不對平等主體間合同履行產生強制性效力,也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律依據。因此,借款人欲依據10號文相關規定,強行要求貸款人減免疫情期間利息或延期還款,難以獲得法律支援。

根據上文法律分析,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最核心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具體而言,此次疫情本身以及政府因疫情推出的政策是否直接導致借款人客觀上無法支付利息、無法按期償還本金,或者是否直接導致繼續支付利息、按期還款顯示公平。結合實際,新冠肺炎疫情僅對借款企業經營情況帶來一定打擊,其與借款企業能否支付利息、按期償還本金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此次疫情不構成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綜合上面所說的,網貸一般是在規定的時間就要進行歸還,但如果在疫情期間而不能及時處理的,那麼是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申請延後處理,但前提也要確保在之後規定的日期裡要及時的歸還,那麼才會對自己的徵信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