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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46W)

債權轉讓合同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轉讓債權的合同。債權轉讓合同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由於債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只有債權人(轉讓人)與受讓人,債務人並沒有參與訂立,其非此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債權轉讓合同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一般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債務轉讓協議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並且有自己獨特的特點。例如,信用轉讓協議必須具有有效的現有債權,並且債權需要具有可轉讓性等特徵。同時,也為介紹了債權的有效轉移,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