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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債務債權 閱讀(3.09W)

一、怎麼處理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怎麼處理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一)提起撤銷權之訴。

(二)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四)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怎樣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對於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但有的時候卻又控制不了債務人這麼做。而對於債權人來講,為避免債務人這樣的行為損害到自身合法權益,逃避還債。就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即撤銷權和代位權。具體該如何行使這兩種權利,請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