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對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的再思考

債務債權 閱讀(2.37W)

執行中止是在執行過程中,執行程式暫時停止,在阻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後,又恢復執行程式的的情況,其與債權憑證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那麼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有什麼不同呢?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對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的再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在這種情……

一、“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概念與本質特徵

執行中止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或某種特殊的情形,使執行程式暫不能進行而中斷執行,待中斷事由消失後,執行程式再繼續進行的一項程式性法律措施。它既是一種程式性法律措施,又是一種體現人文精神的強制措施,也是一種調節司法資源的調節方式,同時又體現了實體的法律意義,既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又保護了被申請人的最基本權利,也可以說,執行中止很直觀體現了上述的本質特徵。

而“債權憑證”則不然,從一些報道上看到的,所謂的“債權憑證”制度是指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採取措施,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債權存在並明確未執行的債權數額,待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後,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債權憑證”是指在“債權憑證”制度中,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從本質特徵上看,債權憑證與判決書雖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但有著重大區別,從體現內容來看,債權憑證只是一種債權的書面證明形式,是執行程式終結的延伸產品,而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作出評價的法律產品;從效力來看,債權憑證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國家強制執行力;從執行時效來看,債權憑證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而判決書則受執行時效限制;從內容來看,債權憑證不作任何的說明,只對債權的數額進行明確,而判決書則是法律的智慧產品,富有邏輯性和論理的縝密性;從形式來看,債權憑證沒有統一規範格式,而判決書則具有統一的行文嚴格要求。從上述進行比較,不難發現,這樣一種判決書的替代品,直觀上就讓人產生許多深思的問題。

二、“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的功能性比較

從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講,執行中止是執行過程的一種中斷措施,自身具有獨特的法律意見,首先,從法院職權來講,執行中止是法院執行機構在窮盡執行措施後,它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也保護了被申請人最基本權利。

而債權憑證首先是證明債權存在,這是債權憑證的首要功能;其次,終結執行程式。由於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已經啟動或者即將啟動的執行程式中,即使執行機構繼續採取執行措施,債權人的債權也不可能實現或者不可能完全實現。於是,執行機構在發給債權人書面憑證的同時終結執行程式,防止國家權力資源的浪費。發給債權憑證並及時終結執行程式,體現了民事執行的高效原則。第三,中斷執行時效。執行程式因執行機構發給執行憑證而終結,民事執行的時效也因此中斷並重新開始計算。

從上述功能作用來看,債權憑證似乎比執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從法理上講,債權憑證這些功能是不能實現的,是人們根據自己的願望給它強加上而已。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對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的再思考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