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相關案例的若干問題規定》,該司法解釋於15年9月1日起施行:
1、沒有明確說明說利息的,沒有權利索要利息。借款人與出借人沒有約定有利息的,法院不支援索要利息。
2、索要的利息未超過年利息的20%以上,受法律保護。
3、索要的利息上限不得超過36%,對於超出36%的部分無效。借款人可以追回超出部分的利息。
4、利息在24%—36%之間不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法院也不干涉。借款人支付了一部分高利息後又反悔,要求追回利息的,法院駁回。
5、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會根據實際出借的款數認定本金。
6、借貸雙方提前還款也要根據時間來計算利息,提前約定的除外。
年利率低於24%受法律保護。24%——36%作為自然債務區,法律不會主動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要。年利率高於36%以上的視為無效,可以索要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部分。
(二)企業對企業的借款可以拆借資金
(三)網路貸款平臺僅屬於媒介,不承擔借款風險責任。如有擔保宣告,也承擔相應責任。
(四)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
1.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套取現金後,高利息轉借其他人。並且借款人知情。
2.向其他單位借款或者與同事集資的款項,高息轉借出去。並且借款人知情。
3.出借方明知借款人借款目的是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4.違背傳統的公約制度以及違反法律等強制性規定。
人與人之間的借款隨著金錢的支付,借款依據生效。其餘的以合同的成立而生效。
兩線三區: ≤24%的受法律保護區;
>24%且<36%為自然保護區;
>36%無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