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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債務債權說明書

債務債權 閱讀(2.34W)
無債務債權說明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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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承繼說明書怎麼寫?

一、債權債務承繼定義

債權、債務的承繼,是指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因合併而滅的公司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而公司合併後,至少有一個公司喪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續的或者新設立的公司也與以前的公司不同,對於公司合併前的債權、債務,必須要有人承繼。《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是公司合併發生的財產轉移,其性質與合同之債的轉讓不同,在合併過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積極財產(如物權、債權、無形財產權等)和消極財產(如債務)均轉移於存續公司,這在民法上稱之為財產的概括承受。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由於財產的整體轉讓並未改變雙方債權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經合併雙方債權人的同意。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有權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並予以收取,同時必須接受原來公司的債務,有義務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債權債務承繼說明的手續

(一)發行人更名導致的債務承繼

1、發行人因更名辦理債務承繼的,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債務承繼申請書一份(附件1);

(2)相關主管部門關於更名的批覆影印件一份;

(3)發行人關於更名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者持有人大會決議等影印件一份(如有);

(4)債券發行與兌付業務印鑑卡一式三份(附件2);

(5)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6)新的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一份;

(7)發行人債務承繼公告(pdf格式電子版,其中應含有辦理本次更名事宜的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2、中央結算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後,於當日辦理以下債務承繼手續:

(1)變更該發行人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發行賬戶名稱;

(2)出具債務承繼確認書(附件3);

(3)通過中國債券資訊網對上述第7項材料進行資訊披露。

(二)發行人重組導致的債務承繼

1、發行人因重組辦理債務承繼的,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債務承繼申請書一份(附件1);

(2)審批部門同意債務承繼人承繼的批文影印件一份(如承繼該債務需要審批的);

(3)原債務人與債務承繼人的債務承繼協議影印件一份;

(4)原債務人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持有人大會決議影印件一份(如有);

(5)有資格的評級機構對本期債券出具的新的評級報告影印件一份;

(6)擔保人同意由債務承繼人承繼的證明;或債務承繼人取得經主管部門認可的由新擔保人出具的擔保函;或債務承繼需要變更抵押資產的,提供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或主管機關稽核批准檔案影印件一份(如有);

(7)如債務承繼人未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兌付服務協議》並未開立發行賬戶的,應事先向中央結算公司索取《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兌付服務協議》並簽署該協議,同時提交以下發行賬戶開戶材料:債券發行與兌付業務印鑑卡一式三份(附件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企業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一份;

(8)第3項到第6項材料還需提供pdf格式電子版。

2、中央結算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後,於當日辦理以下債務承繼手續:

(1)中央結算公司與債務承繼人簽署《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兌付服務協議》;開立債券發行賬戶;

(2)出具債務承繼確認書(附件3);

(3)將上述第3項到第6項材料通過中國債券資訊網進行資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