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是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間借貸中沒有借條,債權人可以通過轉賬憑證,錄音等證據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