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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款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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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的內容和結構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此外,還有附項。
一、首部。
1、標題文書上部正中寫民事起訴書。
2、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尾部。在正文之後,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其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狀的年月日。
四、附項。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借款起訴狀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程式碼、所在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二)案由和案件來源。(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於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製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註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並按編號製作起訴書,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徵的事項。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