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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寫下的欠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是無效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欠條,那麼撤銷後該欠條及時無效,那麼還可以去仲裁機構去起訴要求撤銷。【法律依據】我國最新頒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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