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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抵押質押借條還是否需要出具?

民間借貸 閱讀(1.59W)

一、汽車抵押質押借條還是否需要出具?

汽車抵押質押借條還是否需要出具?

車輛是屬於動產的一種,車輛所有人為債務擔保時,可以將車輛出質給債權人的,出質車輛要簽訂質押合同,並且辦理質押登記,如果不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應當首先出具借條,在辦理汽車抵押質押合同登記手續。

在民間借貸當中,債權人如果擔心債務人無法到期清償債務的,那麼完全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是抵押擔保或者質押擔保等。質押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合同有效的,質押合同才有效。所以如果沒有簽訂借款合同的情意下,要寫借條才能簽訂質押合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

由於車輛質押業務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將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

若質押合同未到期,而債權人將質押物賣給第三人,導致債務債權糾紛,關鍵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質權人沒有權利處分該財產。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則質押物歸第三人,否則仍然歸質押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適用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觀條件,即受讓人在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惡意的想法,如侵佔、非法受讓等主觀心理。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要件。即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或不動產時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或不動產後,並未支付合理的對價,即未履行相應的義務,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外,通常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如果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沒有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沒有交付給受讓人,也就是轉讓的行為還沒有完成。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汽車抵押質押擔保合同與借條債務債權合同並不衝突,並且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當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所以當事人要出具借條或者簽訂借款合同的情況下,才能簽訂汽車抵押質押合同,抵押借款借條約定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不然可能會造成不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