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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債務如何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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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債務如何償還的

一、父親去世債務如何償還的

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由繼承人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但僅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和擔保人(如果有擔保人的情況下)。

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的份額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擔保人在擔保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務的金額超出了遺產的價值,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但如果願意償還的話,法院也會支援。

債務無法償還可以分期還款或者清償。債務人無法還債分為兩種不同的情形:其中一種是暫時沒有能力還債。如果是在該種情形下,則可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由債務人進行分期償還。還有一種情況是永遠無法還債。若是永久沒有能力償還情況的話,就只能用債務人的個人的現有的財產進行清償了,這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和強制執行。

二、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

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

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

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

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

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債務人去世之後要用他的遺產來清償債務,此時要將優先債權作為第一清償順序。優先債權是指在遺產中出現抵押權、質權等情形所產生的債權,受法律的保護,享有優先債權的人可以優先清償債務,若是不符合優先債權的認定條件,需要適用第二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