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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民間借貸 閱讀(1.97W)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於用於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個人清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另一方需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個人債務,以遺產為限承擔還款責任。

具體如下: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絡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