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債務主要都有什麼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有債務人個人行為產生的債務,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資籌資從事經濟活動,收入沒有用於家庭日產生活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應當由個人承擔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時個人債務清償有什麼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6)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有什麼
1、時間存續期間特徵。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終止的期間之內。
2、原因行為特徵。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
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有購置用品、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為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
3、債務性質上的特徵。夫妻財產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
夫妻雙方對此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對共同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一方給付後有依確定的份額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具有對外性特徵。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承擔的對外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對債權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給付義務,至於夫妻雙方之間如何按份分割債務,不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實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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