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1、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滿足以下要件的即為夫妻共同債務: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
按照當前的規定,應該是依法登記結婚後產生的債務。如果雙方同居但未領證,因為當前難以承認事實婚姻,所以會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而可能被認定為同居債務。
(2)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產生
如果夫妻一方借錢為個人使用,比如借鉅款整容,那麼即無法認定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便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不過,夫妻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以下情形為夫妻個人債務:
(1)在建立婚姻關係前產生的債務
注意,如果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在建立婚姻關係後產生的債務,雙方約定為個人的債務
不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為個人的債務,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做約定,對夫妻雙方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
但是,對外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會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①跟債權人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②跟債權人建立債務關係時,對方對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知情的。
若男女雙方因為感情破裂等的原因而需要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在離婚之前需要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債務,若是存在,則需要區分具體哪些是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然後需要協商確定共同債務的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