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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間借貸 閱讀(1.49W)
債務加入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債務加入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債務加入是以原債務存在為前提,這樣原債務關係仍然發生了延續,但是由於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係從單一之債轉為多數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係產生。事實上,並存的債務加入並不是一種債務的變更,債務已經由原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新的債務人身上,因此並存的債務加入是一種債務轉移。

1、債務加入關係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2、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第三人加入後,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二、公司登出後債務如何承擔?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登出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對公司登出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2、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3、根據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夥企業清算中,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加入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公司登出之後,公司的股東濫用股權,逃避公司債務的,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進行破產清時,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登出之後,原始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