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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購債務如何處理?

民間借貸 閱讀(2.17W)

原有的債務應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受讓方需要對收購協議中談到受讓方受讓資產並受讓相應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若發生對外債務,為保證收購公司最大的合法權益,減少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公司可根據協議向以前的股東追償。對於不涉及股權的股東,不需要對原有債務承擔責任。

資產收購債務如何處理?

實務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再付一部分;剩餘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

2、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後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

3、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企業與員工之間形成的債務問題也要妥善處理。由於種種原因,企業可能向員工有借款,或員工名為持股,實為借貸,內部債券等等,這些問題務必妥善處理,否則就容易滑向非法集資的泥潭,很可能導致刑事犯罪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收購之後,債權債務的處理可以和原公司進行協商,協商完成後可以按照協商的內容進行處理,沒有協商按照具體的情況人結局,包括企業與員工之間形成的債務問題,若發生對外債務,公司可根據協議向以前的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