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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監控方法是:1.加強對質押權的審查。2.加強對出質公司的監督。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體系。《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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