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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是否需要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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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是否需要股東大會
要看具體情況,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轉讓債權債務需要股東大會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37條規定的股東會行使的職權中並沒有將公司轉讓債權債務納入進去,但是公司法第37條規定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股東會行使的其他職權,同時根據《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104條規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債權債務轉讓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才可以轉讓,那麼便遵循公司章程的規定。
但是《公司法》第121條對上市公司有特別規定: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