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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

個人債務 閱讀(2.61W)

討債即向欠債人討回債款。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後,債務人有按時還債的義務,古語也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在現今社會,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那債權人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如果有,那訴訟時效已過怎麼討債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說明。

債權人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

一、討債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嗎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約定6個月歸還,如甲到期不還,乙必須在2年內向甲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超過2年,即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乙方要求返還借款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因此,持書面借據並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人如到期不還,債權人必須在2年內向債務人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只要債權人不斷主張權利,就不斷增加時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此,如果債務人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建議儘快委託專業律師,準備好證據材料起訴,避免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已過怎麼討債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且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但是對方如果不提出超過訴訟時效這個抗辯理由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

在借款事實發生後,債權人不能被動等待債務人還款,在還款期限到期後,債權人要及時追討,否則,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就要面臨債款追不回的風險。實踐中,如果您發現欠債人所欠的債務已經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也不要過於驚慌,您可以向債權債務律師諮詢一下具體的救濟方法,以爭取能夠依法實現您的合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