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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的比較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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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社會裡,因為經濟能力有限的部分人們,會因為需求,會向有錢有經濟能力的那一方借錢,或者借了之後沒有能力還的,形成了欠條。那麼這兩者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以下這幾種說法就是詳細的對這兩者的一個區分。一個是合同關係,一個是債務關係。

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的比較是怎樣

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

對於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註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合同則屬於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

欠條則不代表合同關係,欠條一般情況下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債權人索要或經過結算後,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於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說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而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為債務人之所以出具欠條,是因為本應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因無能力或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所以說應當認定債權人自出具欠條時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此引發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書寫欠條之次日起起算,當然這是針對欠條中沒有書寫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而針對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借條和欠條其實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借款的訴訟有效時間是20年內,而欠條的有效訴訟時間則之後3年,並且需要在這三年內按時完成追回欠款的權利,否則將會完全喪失對這欠條的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