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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辦理夫妻債務如何認定的

夫妻債務 閱讀(1.45W)

一、最高法關於辦理夫妻債務如何認定的

最高法關於辦理夫妻債務如何認定的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裡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後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婚姻法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裡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裝置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訊、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時候是不需要分割的。不過不管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雙方可以協議的,在雙方可以很愉快的解決,法律不會干涉雙方的決定。只有雙方不可以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起訴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