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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

夫妻債務 閱讀(2.63W)

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存在債務的話,那麼夫妻之間可以先對該筆債務的承擔進行約定,要是無法進行約定的才會由法院進行判決。此時,夫妻之間的這個債務約定有怎樣的效力呢?本站小編將為您做詳細解答。

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

一、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

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一般來講,夫妻在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如果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就是有效力的。但是該約定只是對內有效力,當事人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諮詢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