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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9W)

夫妻結婚後,不免因感情、小孩等原因,最終走向離婚的道路。然而,夫妻之間離婚往往涉及子女的撫養、家庭財產的分配、對外債務的承擔等問題。那麼,如夫妻離婚後,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夫妻離婚應如何償還債務

一、法條規定

《婚姻法》第 41 條明確規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即表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 , 就對外效力 (債權人的權利 ) 而言 , 債權人對於夫 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 , 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 ,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並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因此 , 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 , 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 , 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 ,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 , 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 ,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 , 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 , 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 , 離婚後, 對債權人而言 , 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

3、雙方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 、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 ,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 , 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 , 也僅具有對內效力 ,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

4、離婚後 , 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 , 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 ,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夫妻雙方離婚後,原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如何償還要看該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是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反正,由債務人自行承擔。小編特別提醒,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夫妻之間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共同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對於這類協議僅僅是對內有效,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力(除非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行為)。如上述解答未能解決您的問題,您也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