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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1.45W)
夫妻一方婚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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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一方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嗎

(一)單方的個人債務

如果只是單方的個人債務,那麼離婚後這筆債務應仍由其個人來償還。但是,這種情況有著明確的限制條件:

1、債務必須是原夫妻一方個人所欠的債務,其配偶及子女都不知道、不同意,更沒有一起去借債。

2、接到的款項,都是為其個人目的的私人所用,而不是家庭開支。

3、即使是個人獨用,也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二)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該根據原夫妻二人的約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償還

1、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作出約定,則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

2、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進行了約定,則有約定方進行償還。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對債務進行了約定,債權人都有權利向任何一方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即使債權人僅向一方主張權利,此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也就是說,夫妻間即使第債務切割進行了約定,也只對彼此有用,不能對抗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