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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在外欠債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夫妻債務 閱讀(5.12K)

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在外欠債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在外欠債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原則上算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夫妻財產歸個人所有。

即使夫妻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償還債務。另一方償還債務後,可以依據協議書、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的債務一般是續存之間的都是需要共同償還的,但是由一些債務一方欠債而另一方不知情的,那麼這種情況就需要雙方來進行好好的協商,協商不行的話,作為受害方是可以找到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沒有承擔這些債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