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按揭債務算夫妻共有嗎
算夫妻共有債務。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僅指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智慧財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裡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非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結婚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在婚內所有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有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是需要進行分配的,但是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是雙方進行協商一致的,那麼所有的債務和所有的財產怎麼分配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