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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擔保人分為哪幾種?

抵押擔保 閱讀(1.1W)

一、具體擔保人分為哪幾種?

具體擔保人分為哪幾種?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責任,那麼債權人需要先採取仲裁、或者是起訴的方式追討債務之後,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聯絡

(一)抵押與質押的相同點: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質押都屬於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二)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佔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佔有並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佔有並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採取不同的方式,可以保證人劃分為不同的型別,以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劃分,可以量擔保人劃分為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兩類保證人相比,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情形出現後,連帶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