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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抵押擔保 閱讀(1.5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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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如今,為他人擔保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這也就提醒各位不要輕易的為他人提供擔保,不然就有可能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擔保要承擔什麼責任呢?目前,在我國擔保法中,關於擔保有兩種責任承擔方式,有連帶責任和一般責任,而連帶責任和一般責任有什麼區別呢?請看下文,您一看便知。

一、擔保要承擔什麼責任?

1、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

如果擔保人在擔保手續上簽字了,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其中的擔保責任有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

(1)連帶保證是隻要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就可以選擇債務人或是保證人索要債款;

(2)而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則有不同,應是在債務到期債務人不還款時,在借款糾紛未經法院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2、在為他人擔保過程中,建議您做到以下幾點:

(1)如果進行擔保,要寫清擔保的性質,如果是一般擔保,一定要在合同中註明。

(2)如果可能,可以要求你朋友擔保反擔保,以房產或車輛等財產給你抵押或質押。

(3)平時注意朋友的財產線索,以備不時之需。

二、連帶責任和一般責任有什麼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其中連帶擔保的責任要更重一些。而當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您要明確擔保方式,最好是書面明確表示。因為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承擔方式,這關係到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您需要特別注意,不瞭解的話,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