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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約定還款最長几年

抵押擔保 閱讀(1.32W)

保證期內約定的最長期限

擔保約定還款最長几年

1、“擔保法”第25條和第26條規定,如果擔保人和一般擔保的債權人和共同擔保人未在擔保期內達成協議,則擔保期為自履約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主要債務。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未約定,擔保期限為6個月。如果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金和利息得到償還,則該協議被視為不明確,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但是並不是永久享有,行使抵押權也有期限,即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超過這個期間還沒有行使的話,那麼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2、保證期可以設定為排除期。協議不明確時,債務到期日按照主債務訴訟時效計算方法計算為兩年。在抵押擔保中,雖然抵押權貫穿於主債權的存在,但法律也有明確的限制,即除時效期間中止或者中斷外,應當在主債權時效期間的兩年內行使。

3、在司法實踐中,擔保期也經常發生在三年或三年以上,或七年或八年,雖然協議期限是明確的,但與“兩年以上”協議不同。但是,司法機關對主要債務的計算往往以兩年為限,既能促使債權人及時提出擔保權要求,又能確定擔保人的擔保義務,保障追索權的依法行使。

保證期間的基本類別

在擔保期內,可以分為協議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種類型。

1、所謂合同保證期是指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保證期,即保證期。

2、提示擔保期間,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不督促債權人行使的合理期間。剝奪其對主債務人的訴訟權利。

3、擔保的法律推定期限,是指當事人在保修合同中沒有約定保修期限或者協議不明確或者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的任意性規範作出更正的,即,擔保期限為法律規定的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一定期限。中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擔保的法定推定期限為六個月,自主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起至六個月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