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中斷訴訟時效對擔保方適用嗎?

抵押擔保 閱讀(1.53W)

一、中斷訴訟時效對擔保方適用嗎?

中斷訴訟時效對擔保方適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以上就是有關訴訟時效中斷後,擔保方是否需要繼續履行職責的相關認定,法律上規定擔保方不適用中斷的原因,主要在於維護訴訟案件的穩定性,避免在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後,因擔保方的不作為而導致發生新的矛盾和糾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