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XX厂,住所地湘潭市双马镇月华村合兴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X。
法定代表人俞XX,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XX,湖南XX律师。
两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柳,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湘潭XX厂与被上诉人湘潭XX公司、XX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明智
代理审判员 许 姣
代理审判员 钟贻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XX